纳税人未留存合同备查,税局否定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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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仙税稽 罚[2022]8号
案件名称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以罚款合计178477.83元。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存在多个简易计税项目未留存合同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项目需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留存备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调增一般计税项目收入;同时存在部分收入未确认、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未转出、部分项目计税方式不适用简易计税等问题。
(二)你单位2021年支付曾***劳务费用58000.00元,取得代开的劳务发票2张(发票代码:142942053002,发票号码:00170739,00170740);支付张***劳务费用344000.00元,取得代开的劳务发票1张(发票代码: 4200172350,发票号码:05842265);支付曹***劳务费用150000.00元,取得代开的劳务发票3张(发票代码:142942053002,发票号码:00271170—00271172),合计支付劳务费用552000.00元,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
(三)你单位未妥善保管2019年账簿,无法提供2019年度的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
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少缴增值税175817.85元(其中: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9535.0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602.6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6号公告),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6000.00元。
处罚依据
(一)你单位采取未按规定保管合同、未确认收入等手段,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5817.85元(其中: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9535.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02.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对你单位骗取的增值税留抵退税9535.04元处一倍的罚款计9535.04元;对其余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8942.79元,合计处以罚款98477.83元。
(二)你单位支付劳务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9号)之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8000.00元。
(三)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9年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9号)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9***2HX4J
居民身份证号 422427********5268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合计178477.8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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